2014年第5期:加快管道保護法制建設步伐——寫在管道保護法實施四周年之際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7-11 閱讀:
● 吳志平
201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正式施行。中國油氣管道保護正式邁入了有法可依的新時代。
時光如白駒過隙,轉瞬即逝。去年青島“11.22”輸油管道重特大爆炸事故的發生,使人們由法律頒布之初的欣喜和憧憬變得更為冷靜和理智。事故發生后,國務院安委會迅速組織全國管道系統對油氣管道安全隱患進行了全面排查,結果令人震驚:違法占壓、盜油打孔、安全距離不足和嚴重腐蝕等影響油氣管道安全的問題數以萬計。現實無情地告訴我們,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形勢并沒有因為一部法律的頒布而發生根本性轉變。最近,國務院派出調研組分赴全國各地開展了實地調研。情況表明,各級政府的法定責任尚未落實到位,法律對企業提出的管道保護要求未得到全面執行,管道沿線公眾自覺履行管道保護法律義務的法制環境遠未形成。
從政府層面看,問題主要是,對主管部門界定不夠明確,對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不夠清晰,造成部分地方政府對油氣管道保護工作存在多頭管理、部門相互推諉等現象。對落實責任缺乏必要的手段,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沒有及時制訂管道保護法配套實施細則,而多數地方政府依然停留在一事一協調狀態,沒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落實管道保護法定責任。相關主管部門尚不具備承擔管道保護職責的基本條件(人員編制、技能、工作經費和執法權等),存在權責不對等、職能不匹配的情況。
從管道企業看,管道建設標準不夠完善,管道本質安全保障建立在理想假定上,對潛在風險的防護能力不足。對于安全隱患嚴重的老舊管道改造進度緩慢,整治不夠徹底,該關停的不能做到及時果斷。管道管理體系不健全,工作不規范,管道建設階段和運行階段管道保護政策不一致,在役管道運行管理存在漏洞,應急處置能力不足。
從社會層面看,公共安全教育缺失,公眾缺乏管道安全知識,不了解管道失效的嚴重后果,不能主動規避風險。公民意識和守法意識淡薄,有的為攫取小利不惜付出違法代價。不少人認為保護管道安全僅僅是管道企業的責任,與己無關,面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為漠然處之。
問題無不在提醒我們,完善和落實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任重而道遠。
面對緊迫的公共安全形勢,管道保護法制建設步伐還需要加快再加快。當務之急,首先要加快各級政府執法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各項管道保護制度和議事規程,配套執法資源,切實落實政府法定管道保護責任。其次,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共同行為準則,廣泛開展法律知識和管道安全知識宣傳,依靠法律來規范個人組織行為,協調地企關系、企民關系,建立有效的利益調節機制。最后,要加強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管道安全事關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對于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必須采取零容忍的態度,不應無原則講協調平衡,更應祭出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吳志平,中石油股份天然氣與管道分公司管道處處長)
2014年第5期(總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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