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3期:讓管道保護法真正落地生根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7-11 閱讀:
本刊編輯部
今年是《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頒布5周年。盡管實施以來社會各界對這部法律評價不一,但青島“11.22”原油管道泄漏爆炸重大事故和管道安全隱患整治中發現的問題,強烈表明我國管道保護事業比任何時候更需要法律的引領和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
管道保護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省(市、區)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保護工作。但是我們看到,有關部門責任的落實艱難而漫長,管道保護缺少“總指揮”,群龍無首,各自為政。
管道保護法規定,管道保護距離應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制定相關國家技術規范應當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確定。但是我們看到,相關技術規范尚不能做到三者統籌兼顧,對外部安全缺乏有效的支撐。
管道保護法規定,管道通過集體所有的土地,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給予補償。但是我們看到,農民對自己土地的耕作受到諸多限制,因管道運行影響農作物減產等問題沒有得到應有的補償。
管道保護法規定,納入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但是我們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將已經建成管道上方的土地轉讓拍賣搞工業園區和住宅建設,造成近距離施工挖掘損壞和重大安全隱患,迫使企業不得不花費巨資改線搬遷。
管道保護法規定,管道企業應當自管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之內,將竣工測量圖報地方政府備案。報備的目的是供政府相關部門掌握基礎信息,統籌協調土地利用、建設工程相遇關系,但是我們看到,這一規定沒有得到應有重視和落實。
還可以舉出一些事例。
問題之所以產生,有些是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需要國家有關部門總結經驗盡快制定實施細則。更多的則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
為此,加強法治建設非常關鍵。政府通過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對于企業而言,則要認識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從而肩負起法律賦予的保障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大責任。
讓管道保護法落地生根、嚴格實施,需要假以時日,持之以恒,更需要制度配套,顯現效果,使各方面樹立起法治的信心。◢
2015年第3期(總第22期)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