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3期:高后果區與青島“11.22”事故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 時間:2018-7-16 閱讀:
本刊編輯部
三年前,青島東黃輸油管道因原油泄漏發生爆炸,致使63人不幸遇難、 15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7.5億多元。事故之所以慘重,與爆炸點處于管道高后果區有直接關系。
隨著城鄉建設的高速發展,管道周邊的建設項目有如雨后春筍,呈現各類人居建筑不斷逼近管道的態勢。據了解,一些線路的高后果區段已占總長度的15-20%,由此引發的企地矛盾和公共安全問題正日趨復雜尖銳。
青島“ 11.22”事故的發生,促使國家下決心治理管道安全隱患,地方和企業聯手整治,一大批影響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毒瘤得以根除。經國務院安委會批準,投資10多億元,先后對青海省海東市境內的澀寧蘭天然氣管道高后果區和山西省蒲縣、浮山縣境內的西一線天然氣管道高后果區實施改線,有力保障了管道周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防止高后果區不斷產生,搬遷管道應是最后選項。加強規劃管理、提高管道本質安全、科學確定管道安全距離才是治本之策。
地方城鄉規劃和管道企業規劃需要統籌兼顧。將符合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項目納入城鄉發展的整體范圍,利于城鄉規劃部門對其他后建工程科學行使規劃審核職能,協調管道建設與城鄉發展和其他建設工程的關系,依法制止在保障安全距離內違法違章進行其他設施建設。對于因規劃審批和選線不當,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和經濟損失的,應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方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高后果區的產生。
完善管道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和技術規范。我國社會公共安全風險意識較弱,在管道周邊近距離建設屢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現行法律規范對在管道周邊修建居民點和醫院、學校、商場、車站等重要公共建筑,與管道的安全距離缺少明確規定。就像蒲縣高后果區那樣,各方都拿不出法律依據,只能被動應對,直到最后花錢消災了事。提高管道本質安全固然很重要,但外部隱患不消除,管道安全難以有效保證。
強化管道作為國民經濟基礎設施的重要地位。和鐵路、公路等其他國家線性工程相比,管道長期被視為石油企業附屬設施的弱化狀況亟待改變。政府應加強行業整合,實現規劃建設運營報廢全生命周期管理,以提升管道安全水平。改變管道“臨時用地,長期占用”的不合理政策,建立管道地下通過權登記制度和利益分配機制,調動地方政府和群眾參與管道保護工作的積極性,形成治理高后果區的共識與合力。
讓高后果區和危害管道的行為盡可能少一些,不再成為威脅公眾安全的隱患,是政府和企業必須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對“ 11.22”事故死難者一個最好的交代。
《管道保護》2016年第3期(總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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