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2期:為什么要研究管道地下通過權問題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朱行之 時間:2018-7-16 閱讀:
本刊編輯部
本期邀請了來自政府機構、企業和高校的專家學者發表文章,就如何建立管道地下通過權問題發表自己的觀點。
我國土地資源緊張,油氣管道在地下運行,不需要像鐵路公路那樣征用大量寶貴的土地,其節約用地的優勢明顯。在國外,管道地下通行的權利需要法律授權,或者由管道公司與土地權利人協商,就補償和雙方權利義務等達成一致后簽訂地役權合同,取得管道通過權,并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沒有實行管道通過權制度。除了管道站場、閥室建設用地需要征用外,敷設管道如需要通過農田,依現行規定作為臨時使用土地,繳納補償費用,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管道運行期一般都在50年左右,這種“臨時用地,長期占用”的做法得不到法律保護,以致出現了以下問題。
土地權利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重要的功能,就是制止違法占壓和防止第三方施工挖掘損害管道事故的發生。為了實現這一點,法律對管道上方及周邊土地的使用進行了許多限制,如第三十條對管道保護核心區域土地禁止性使用的規定。而管道企業并沒有取得使用這些土地的權利,也沒有給予應有的補償,這就損害了土地權利人(如農民)的長期利益。
管道外部安全難以得到保障。在國外,管道取得地下通過權(美國叫路權)即受到法律保護,管道遭到外部人為傷害的機率很小。國內由于沒有建立相關法律制度,企業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防止違法占壓和第三方施工挖掘損壞管道,四類地區的巡線頻率約為美國相關法規規定的360多倍,盡管如此,還是發生了諸如大連“ 6.30”、中衛“ 7.21”等危及安全的泄漏事故。
企地關系為此受到嚴重干擾。因管道沒有取得通行權利及對當地土地規劃和開發利用所帶來的實質性影響,管道企業與地方政府、土地權利人很容易陷入利益紛爭。一些地方將管道上方土地另行規劃建設,或要求企業征用管道敷設用地,或將已建管道搬遷,或提高臨時用地補償標準(有的已接近永久性征地標準)等,不可避免對管道建設和運行保護帶來消極的影響。
16年前,在西氣東輸管道建設工程中,國土資源部首次提出了管道地下通過權概念,國內許多專家學者對此進行了深入研究,但一直未能付諸實踐。這期間我國管道建設里程由5萬公里增加到12萬公里,管道敷設始終沿襲了“臨時用地,長期占用”的做法,個中原由不外乎觀念和利益問題,F在看,沒有依法取得管道通行權利成了管道企業的“軟肋”,企業每年要為清除占壓和預防第三方施工挖掘損壞管道支付數額龐大的保護、協調和宣傳費用,不僅沒有換來應有的“名分”,收獲的卻是和周邊關系持續緊張的“苦果”。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改善管道的外部環境更需要尋求法治的保障。長痛不如短痛。消除“軟肋”,輕裝上陣,現在是到了下決心的時候了。
(撰稿人:朱行之,甘肅省管道保護協會會長,《管道保護》主編)
2017年第2期(總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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