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7•31”大氣爆案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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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2014年12月18日)
(摘要版)
一、高雄市凱旋三路與二圣路口處石化管線與箱涵之建設歷史:
(一) 3支石化管線于1991年4月16日完工并繞過排水箱涵: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福聚股份有限公司于1986年間, 均有將石化氣體自高雄市前鎮儲運所輸送至位于北高雄地區(楠梓區、大社區)石化廠內之需求,中油公司乃邀集中石化公司、福聚公司開會,決定由中油、中石化、福聚公司各自出資,委由中油公司統籌埋設各公司所需之石化管線(中油公司為8寸管,中石化公司為6寸管,福聚公司則系4寸管)。議定后,中油公司自1986年9月起,委托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計、規劃,期間,已獲知3支石化管線途經前鎮區凱旋三路與原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交岔口處,日后將興建計劃性排水箱涵。而3支石化管線本身系金屬材質,埋設時為防止管線腐蝕,會在管線外層包覆絕緣帶作為第一層防蝕保護,再以土壤作為導電介質,采用“陰極防蝕法”作為第二層防蝕措施,若石化管線穿越箱涵,易因水氣使管線腐蝕,若管線懸空,則無法與土壤等介質接觸, 無法受電進行“陰極防蝕”檢測,故中鼎公司設計時,即將3支石化管線遷繞于該計劃性排水箱涵之下。該設計圖經審核認可后,中油公司于1990年2月22日,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申請挖掘道路許可,并于1990年3月12日開始施工,復于1990年8月間,變更3支石化管線之設計圖,改成遷繞于計劃性排水箱涵上方通過,于1991年4月16日完工,此時,3支石化管線行經上開排水箱涵部分,管線路徑均提升至箱涵頂板之上,以避免日后施作排水箱涵時,造成石化管線穿越箱涵之情形。
(二) 排水箱涵后設計施作,將3支石化管線包覆其中,并于1992年10月26日申報竣工: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預定于1991年11月間,興建前鎮崗山仔2-2號道路(新富路)排水干線穿越鐵道工程,該工程系沿前鎮區崗山仔2-2 號道路(位在凱旋三路以東,后改名為二圣路)由東往西方向埋設排水箱涵與凱旋三路路面下之排水箱涵干管銜接,此工程由時任水工處幫工程司之趙建喬負責設計繪圖。趙建喬著手設計前,因施工位置附近有事業管線及鐵軌道岔,水工處第二科乃于1991年8月7日、8月21日,先后2次邀請交通部臺灣鐵路局、中油公司及各管線事業單位召開工程規劃設計前管線協調會,并達成“與箱涵埋設區域抵觸之事業管線必須遷改,遷改費用由水工處依規定負擔三分之一”及“預定埋設箱涵之路線必須距道岔位置5公尺以上”之結論。趙建喬于會議后著手設計施工圖,其設計內容為:該計劃性排水箱涵全長186公尺(排水箱涵起點樁號0K+000公尺,末端樁號0K+186公尺),箱涵末端靠近凱旋三路處標示出3支已施作完畢、遷繞于排水箱涵之上之石化管線,并在附注第13點記載:“本工程施工范圍均有既設桿管線,倘有抵觸,施工前須協調辦理遷移。如因施工不慎造成損壞,概由承包商負責修復賠償”等文字。該設計圖于1991年9月11日依行政流程呈報核準后,水工處第四科即辦理公開招標作業, 并于1991年10月23日開標,由瑞城工程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19日撤銷登記,負責人已死亡)以新臺幣1,016萬6,600元得標,于1991年11月20日開始施工,并于1992年10月26日申報竣工。
(三)高市府公務員未盡監工之責亦未確實驗收,致石化管線未遷移而穿越排水箱涵:
邱炳文、楊宗仁與趙建喬3人于1991年間,分別擔任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副工程司與幫工程司,均負責高雄市政府下水道工程之設計、監督與驗收等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邱炳文系本案工程承辦人,有確保廠商按圖施工及于施工前聯系協調中油公司等業者將該3支石化管線遷移之義務,然而在施工前,其未協調中油公司等3支管線之所有權人將管線遷移,即擅自同意瑞成公司施工。瑞城公司人員亦未按圖施工,而系在箱涵側板與3支南北走向之石化管線銜接處,以保麗龍包覆,在側板水泥不直接包覆管線后,使3支石化管線直接穿越東西向之排水箱涵內,導致4寸管因此完全懸空暴露于水氣中。邱炳文對瑞城公司上開未按圖施工之舉,完全未負監督之責,并于瑞城公司施工完成后,于1992年10月26日申報竣工。楊宗仁系本項工程之初驗人員,其應確實查驗瑞成公司施工內容是否與設計圖相符,然而在1992年11 月5日進行初驗時,未確實初驗而疏未發現事實上箱涵末端有3支石化管線穿越其中,致瑞城公司順利通過初驗。水工處復指派趙建喬擔任驗收人員, 而水工處維護工程隊林輝榮(綽號“鴨蛋”,已去世)則負責會驗工作。趙建喬于1992年11月27日進行驗收時,亦未確實驗收,致疏未發現排水箱涵末端有3支石化管線穿越其中,瑞城公司因而順利過關。
(四) 石化管線穿越箱涵之后續影響:
倘若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3人于工程完工、驗收后,能責促、追蹤3支石化管線,使管線遷于箱涵外,尚有機會在管線腐蝕前防止災害發生,然而他們都不聞不問,任由3支石化管線自1992 年時起至氣爆發生時止,將近20年時間,一直穿越箱涵長時間暴露在潮濕環境下,而4寸管因位置較低,又完全懸空缺乏導電介質,致第二層之防蝕措施即“陰極防蝕法”亦失效,終致4寸管在包覆層破損后,因腐蝕日漸變薄,該管所能承受之壓力亦日漸降低。
二、榮化公司取得4寸管所有權后,怠于保養維護部分:
榮化公司于2006年10月,從外商BASELL公司買下福聚公司全數(46%)股份,再于2007年間, 與福聚公司合并為榮化公司,進而取得4寸管之所有權后,榮化公司即委托華運公司利用此管線,將海運進口之丙烯自榮化公司前鎮廠(前鎮區建基街1號),加壓運送至榮化公司大社廠(大社區經建路2號),該長達27公里之4寸管儼然成為榮化公司之重要營運資產。
李謀偉擁有美國麻省理工學院化工學士、碩士及史丹佛MBA企業管理碩士學歷,對石油化學、企業管理有相當專業之學、經歷,亦擔任榮化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對于榮化公司之經營策略、公安維護、業務執行,應盡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丙烯”為高壓氣體,亦為可燃性氣體,具高度揮發性,燃點低,僅需微量火源,就能起火甚至引發爆炸,屬高度風險之危險物質;榮化公司本身為消費高壓氣體之事業單位,對所設置之高壓氣體設備及其管線,應實施定期安全維護、保管及檢點,采取必要之修補或其他改善措施,已確保相關設施之安全運作。而李謀偉系榮化公司負責人、王溪州系榮化公司大社廠廠長,其均為危險物質即“丙烯”之管領者,亦系危險源持有者,對于“丙烯”可能造成之風險,居于保證人地位,并負有防止“丙烯” 造成危害之保證人義務。而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立法目的,系規范高壓氣體輸送時之注意義務,以保護廠區內勞工之人身安全,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意外事件之發生,但廠區外之管線系工廠之延伸,雖管線未在廠區內,然而途經人口稠密區,倘若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意外事件,所造成之人身、財產損害風險必不亞于廠區內,因此,他們對廠區外運送“丙烯”之管線,應具有相同或更高標淮之注意義務。然李謀偉、王溪州沒有按照一般常規,至少每5年進行緊密電位測試或其他類似有效檢測管線安全性之方法,亦未對該4寸管編列預算或制定該管線設備之維護、保養、檢測等分層負責機制,而容任埋設在廠區外地下、連結榮化公司前鎮廠至大社廠間4寸管隨時間經過腐蝕。其中,行經高雄市二圣路、凱旋三路口之4寸管,因管線懸空穿越箱涵,加上箱涵未按設計圖施工、監造及驗收,再加上李謀偉、王溪州未派人員維護、保養、檢測,以致未發現該處已發生嚴重腐蝕現象,而未采取必要的改善措施,而任其繼續腐蝕。
三、2014年7月31日4寸管破裂發生丙烯外泄時,榮化公司、華運公司人員處置不當部分:
蔡永堅、李瑞麟、黃進銘與沉銘修4人分別系榮化公司大社廠值班組長、操作領班、控制室操作員與工程師;黃建發、陳佳亨與洪光林3人分別系華運公司領班、工程師與控制室操作員,均系從事業務之人。2014年7月31日14時30分,CORDOVA之貨輪?吭诟咝鄹鄞a頭,并將貨輪上1500公噸丙烯加壓運送,由華運公司前鎮廠接收后,再以P303泵浦以每平方公分40公斤之壓力,平均累積運送流量約每小時24.5公噸之速度,加壓運送至榮化公司大社廠。同日20時46分,穿越凱旋三路、二圣路口箱涵之4 寸管線,因腐蝕致管壁減薄、不堪負荷管內壓力而破損,導致運送中之丙烯外泄并瞬間氣化;20時50 分,榮化公司大社廠值班操作員黃進銘發現收受華運公司丙烯之流量計、丙烯進入大社廠儲存槽之流量計雙雙歸零,乃告知操作領班李瑞麟,并于20時55分致電華運公司值班操作員洪光林,反應收不到丙烯。同一時間,洪光林也發現華運公司控制室內瓦時計發出警報及P303泵浦輸出流量異常等情形, 乃指示華運公司現場操作員檢查,并將異常情形廣播告知領班黃進發,黃進發立即指示關閉P303泵浦及相關阻閥。21時11分,洪光林向陳佳亨反應P303 泵浦有電流、流量過高且已將P303泵浦關閉,經陳佳亨與大社廠沉銘修聯系后,決議進行保壓測試, 以檢查輸送丙烯之4寸管有無丙烯外泄情形。而正確之保壓測試需在榮化公司大社廠停止收料之下,由輸送方即華運公司開啟P303泵浦建立壓力至少高于每平方公分40公斤以上之壓力后,再行關閉P303泵浦,之后靜置至少3小時以上,測試壓力有無下降, 如建立壓力時無法高達正常值即每平方公分40公斤以上,或建立后、靜置期間有壓力下降之情形,則屬異常。然而因沉銘修向陳佳亨表示大社廠丙烯用料需求大,希望保壓測試時間不要過長,故僅由蔡永堅至大社廠PUMP STATION檢查壓力值,李瑞麟檢查大社廠D251槽壓力值后,即無任何動作,而華運公司前鎮廠亦未開啟P303泵浦及管線收料端阻閥, 僅自同日21時40分至22時10分,采取短暫30分鐘單純靜置管線之錯誤保壓測試方式,復未派員巡視管線,而未測出4寸管有無泄漏。同日22時,黃進銘致電洪光林,要求盡快供應丙烯,并告知地下管線壓力維持在每平方公分13.5公斤,洪光林將此情回報陳佳亨,經陳佳亨與沉銘修確認后,于22時15分, 再次以4寸管輸送丙烯至榮化公司大社廠,因而致丙烯持續自破口處泄漏,經由下水道流至三多路、瑞隆路等路段,且泄漏之丙烯濃度不斷攀升。2014 年7月31日23時23分,華運公司前鎮廠孫姓領班在前往上班途中,行經前鎮區班超路、凱旋路口時,聞到丙烯外泄味道,在抵達華運公司前鎮廠后之23時35分,立即要求洪光林停止輸送丙烯,惟因23時56 分,因不明火光引發重大爆炸,導致32人傷重不治死亡、321人受傷之重大災害。◢
《管道保護》2015年第1期(總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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