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地下通過權利是土地他項權利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 時間:2018-7-12 閱讀: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與土地有密切關系的權利。主要包括地役權、土地租賃權、耕作權和土地抵押權等。
(一)在已經確定了他人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土地上保留的其他利用土地方面的權利。他項權利的主體具有特定性,他項權利擁有者必須是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擁有者有著密切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如地役權關系、土地使用權租賃關系、土地使用權抵押關系、地上附著物權屬關系等。
(二)他項權利與土地使用權的客體一般為同一塊土地,它既依附于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又是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一種限制,這種限制往往影響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對土地的充分利用,從而影響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價值。
(三)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逐步派生出各種各樣的他項權利。①地役權。《物權法》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②租賃權。經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承租人有租賃權,租賃權經土地登記可以保護土地承租人在租期內對土地的合法使用。③抵押權。經有償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抵押。抵押開始,抵押權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這個抵押權必須經土地登記機關加以確認。④耕作權。指按照規定或約定,在已經明確了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在不妨礙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權的條件下,種植樹木和農作物等。
(四) 總之,管道地下通過權利是一種土地他項權利。依據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對其進行確認和登記,一是可以區別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與他項權利的地位關系,保障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權益和管道企業他項權利正常行使不受干擾。二是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限制,保護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外的有關管道地下通過等土地的他項合法權益不被忽視和損害。三是設定他項權利,還有利于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等各項權能的分離和實現。四是土地他項權利的開發有利于管道通過土地的集約使用和促進節約土地資源,對完善管道用地的權屬管理和適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作用。
《管道保護》2017年第1期(總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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