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企業應當交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 時間:2018-7-12 閱讀:
編者按: 本刊2017年第1期“以案說法”欄目刊登了管道穿越河床該不該繳納占用補償費的讀者來信。我們邀請本刊法律顧問、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勇律師對此解答如下: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之規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轄區內的河湖具有管理及行政執法的權利。
其次,《江蘇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是河道主管機關收取占用補償費的法律依據。
再次,管道企業作為商業主體,其架設的管線是以盈利為目的,盡管架設的管線并未對河道堤防水利工程設施造成任何損害,亦未限制或影響河道堤防工程的正常使用,但其架設的管線給管道企業帶來了商業利潤。
最后,根據《江蘇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經省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免繳占用補償費,但在未取得省河道主管機關明確批準免繳的情況下,根據《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管道企業應當交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
李勇簡介: 男,漢族,江蘇省南京市人,現任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甘肅省人民政府法律咨詢專家。曾經擔任甘肅省律師協會副會長,甘肅省律師協會直屬分會會長,甘肅勇盛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人民大學甘肅校友會副會長,甘肅省第三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副主任。曾被中央政法委評為全國政法系統優秀黨員,被司法部評為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被甘肅省委,省政府評為甘肅省先進工作者,甘肅省司法行政系統先進個人,甘肅省優秀律師。被聘為甘肅省行政審批咨詢專家。甘肅省公安廳公安干警維權專家,蘭州市公安局監督員,甘肅省知識產權局法律咨詢專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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