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氣管道地下通過權能否用設置地役權解決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 時間:2018-7-12 閱讀:
200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
根據(jù)物權法注釋本(法律出版社, 2014年9月)對該條解釋:地役權是為自己不動產(chǎn)的便利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chǎn)的權利。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成為地役權人,將自己的土地供他人使用的一方成為供役地人。他人的不動產(chǎn)稱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chǎn)稱為需役地。
具體含義,第一,地役權的主體是不動產(chǎn)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第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chǎn)之上的。第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定的用益物權。第四,地役權的設立是通過合同設立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五,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六,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第七,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第八,已經(jīng)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等。
石油天然氣管道地下通過權可以通過設置地役權的方式來解決。管道企業(yè)按照上述地役權有關規(guī)定,在管道工程項目核準后,通過與土地權利人協(xié)商簽訂地役權合同即管道通過權合同,包括管道通過土地的具體位置以及占用土地的面積、數(shù)量和方式;管道通過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對土地使用的限制;管道通過的期限;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以解決管道地下通過問題。 (姜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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