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管道施工引發(fā)賠償糾紛案件為何歷經(jīng)10年才得到解決?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 時間:2018-7-13 閱讀:
案情概要
2002年-2003年,西氣東輸管道工程施工,根據(jù)工程整體設計需要在延川縣永坪鎮(zhèn)樊家溝村田志珍家房屋后山修建一隧道,該隧道口距其房屋最近距離為100米,在施工時為轉運隧道內(nèi)開挖出的土方,修建一簡易臨時便道,由此改變了原山體排水結構。由于施工問題及2003年、2004年汛期雨水沖蝕,在田志珍家房屋30米以外后山上形成4個較大的落水洞,大量雨水由此匯集灌入洞中。西氣東輸寧陜管理處2004年和2005年汛期對排水系統(tǒng)進行過必要的處理。
田志珍稱其房屋2002年開始出現(xiàn)滲水現(xiàn)象。2004年8月15日及2007年10月15日,延川縣永坪鎮(zhèn)人民政府兩次下發(fā)整改通知書,要求田志珍盡快搬離。田志珍曾多次要求西氣東輸公司給予賠償。2013年4月2日,延川縣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陜西延安九州建設工程司法鑒定所對田志珍房屋受損原因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1、田志珍房屋地下含水率較大,其水源為西氣東輸管道公司工程施工排水不暢所致;2、田志珍平房基礎下沉及裂縫原因為基礎部分遇水導致該平房基礎下沉及裂縫。建議盡快搬出。
2014年4月25日,田志珍以西氣東輸管道公司為被告起訴至延川縣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并委托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認為原告田志珍11間房屋重建費用為353458元。田志珍在庭審時變更訴訟請求為:賠償房屋損失353458元并承擔鑒定費25000元,同時要修復原告房屋后山處的水溝,恢復原告房屋后山處原狀;賠償對外租賃損失162000元(2014年8月至今);賠償外出租房費200000元(2007年7月至今);承擔本案訴訟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被告西氣東輸公司在設計、施工過程中,未對經(jīng)過原告房屋處的地質(zhì)條件進行很好的勘查、研究,導致原告的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出現(xiàn)裂縫,且經(jīng)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權的情況下,該侵權行為未得到有效制止,一直持續(xù)至今,被告對該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房屋重建費及鑒定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房屋出租費及原告在外租賃房屋自住的費用,酌情認定為原告的租賃費為20000元,出租費為4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11間房屋重建費用為353458元,鑒定費25000元,共計378458元,被告賠償原告租房款20000元、房屋出租損失40000元,共計60000元;案件受理費7426.87元,由被告承擔。
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被告履行了一審生效判決。
分析與建議
(一)合同責任鑒定
本案例中法院判決業(yè)主承擔責任,繞過了復雜的責任確定問題。因為要確定施工單位是否有責任是比較困難的。究竟它違反了哪一個技術規(guī)范導致毗鄰建筑物損害,要原告舉證確實勉為其難。法院將施工方排除在訴訟之外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而讓業(yè)主(發(fā)包方)舉證證明施工方違反技術規(guī)范進行施工更容易些。本案法院使用《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業(yè)主承擔責任,邏輯是:受害人的房屋受到了損害;在這之前房屋是完好的;業(yè)主在毗鄰處施工;經(jīng)鑒定施工與房屋受損有因果關系;業(yè)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在本案中判決業(yè)主承擔賠償責任,可能并不合理,建議今后應通過合同明確約定界定各方責任。在與施工承包商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明確約定施工期間或因施工遺留問題引起的爭議與糾紛,由施工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因此而產(chǎn)生的全部費用。
(二)處理糾紛要注意方法
發(fā)生糾紛后,在配合當?shù)卣块T進行處理的過程中要注意保護自己,防止出現(xiàn)被動局面。如:本案中延川縣永坪鎮(zhèn)人民政府、樊家溝村委會、安監(jiān)局都證明西氣東輸工程2002—2003年工程施工,由于工程排洪設施不暢,嚴重積水,導致田志珍房屋地基下陷,房屋受損。以上部門出具的證明影響了鑒定機構,并把它作為證據(jù)使用得出鑒定結論。公司為了妥善解決糾紛,同意進行鑒定并承擔鑒定費用,致使原告和主審法官均認為:貴公司承認了管道施工排水不暢導致原告房屋受損。
建議各單位今后在處理此類糾紛案件時,嚴格按照公司糾紛案件管理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
(三)爭議的時效成本
本案中的房屋損害始于2003年,原告當庭要求增加賠償對外出租損失和原告在外租屋居住所支付的租金,法院予以支持,從而增加了本案訴訟成本。建議加強爭議糾紛的事前協(xié)調(diào)力度,努力化解爭議。一旦形成糾紛案件要正面對待,不能回避,更不能怕走訴訟程序,否則不但難以消化還會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管道保護》2017年第6期(總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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