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諸暨“3•18”成品油管道打孔盜油案件調查處理始末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楊羽 時間:2018-7-5 閱讀:
“故意毀壞財物罪”還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浙江諸暨“3•18”成品油管道打孔盜油案件調查處理始末
楊羽
中石化集團公司安環局
2013年3月18日,在浙江省諸暨市牌頭鎮西山下村發生一起打孔盜油案件。該管道為甬紹金衢長輸成品油管道,隸屬中石化銷售浙江石油分公司管理。系發生在浙江省境內長輸成品油管道上的第一起打孔盜油案件。
6月13日,諸暨市人民檢察院向諸暨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對郭國雄一人提起公訴,浙江石油分公司則認為犯罪嫌疑人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應依法嚴懲。一場關于如何定罪的討論隨之展開。
案情回放
甬紹金衢成品油管道是浙江省境內最長的一條輸油管道,全長378公里,沿途經過寧波、紹興、金華、衢州4個城市的13個縣(區),計劃2013年3月28日全線開通運行。
3月18日,管道諸暨段在水聯運測試時,發現管道內水量每小時減少4-5噸,經第三方啄木鳥檢測公司逐段檢查確定了可疑點具體位置。對可疑點挖土后發現,管道上方安裝了兩道法蘭和一道控制閥門,閥門后端連有一直徑約為2cm的膠管,膠管通過土層引入到10米外的一埋地油罐內,該油罐容積約為10立方米。緊靠油罐左側是一未完工的砌房房屋,房屋剛剛完成四周墻面砌筑。該盜油點周圍被兩道樹林包圍,處于3個村莊的交界,臨近高速公路。 3月21日,浙江省諸暨市牌頭鎮西山下村村民郭國雄歸案。
工作展開
浙江石油分公司成立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案件協查工作小組,全力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并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公安和檢查機關呈報了《關于甬紹金衢成品油管道遭打孔盜油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報告》。 4月1日,李強省長、毛光烈副省長均對此案作出重要批示。
4月上旬,經過設備專家對盜油裝置進行拆解,浙江石油分公司向諸暨市公安局上報《關于甬紹金衢成品油管道諸暨段打孔盜油案件有關涉案疑點的報告》,認為犯罪嫌疑人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6月13日,在諸暨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提起公訴后,浙江石油分公司又立即向紹興市、諸暨市兩級法院和檢察院呈送報告,要求對案補充偵查,準確定罪。
7月下旬,浙江石油分公司就該案件咨詢了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知名刑法專家。專家認為,犯罪嫌疑人郭國雄以一個盜竊(未遂)行為,分別觸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屬四罪的想象競合犯,故應按“從一重處斷”原則,以其中的重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罪。浙江石油分公司將專家的書面意見呈送給了紹興、諸暨兩級公檢法機關。
疑點尚存
1、偵查機關查明的郭國雄犯罪行為實施時間與事實不符
根據諸暨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中載明的郭國雄犯罪事實來看,其犯罪行為開始于2011年5月,完成于2012年11月;據郭國雄庭審交代盜油閥耐壓為25公斤/平方厘米,安裝后常開直至案發。
根據《油氣長輸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69-2006)的規定,施工單位于2013年2月8日16點15分—20點15分對該段管道進行了強度試驗(打孔盜油點在此區間內),試驗壓力達107公斤/平方厘米,穩壓4小時無壓降。
管道運營專家認為,如果閥門在管道強度試驗前安裝,耐壓只有25公斤的盜油閥必被107公斤的高壓擊穿,更不可能穩壓4小時。有理由懷疑,管道打孔在2011年5月—2012年11月間,盜油閥安裝在2013年2月8日(強度試驗)后。
2、偵查機關認定輸油管道尚未投入使用與事實不符
偵查機關查明輸油管道在案發時尚未投入使用,故認為不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而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明確“自2013年1月14日起,該管線處于實際運行使用狀態”。
3.偵查機關查明犯罪嫌疑人為郭國雄一人所為存在明顯漏洞
(1)與主管道連接的盜油閥兩頭均采用耐壓
較高的粗圓鋼加工而成(偵查機關已查明核實加工點),大小頭采用螺紋絲扣擰進方式,又與主管道焊接牢,從密封性分析實際上是采用了雙保險,專業性很強。
(2)與主管道連接的盜油閥兩端分別為3毫米和5毫米的大小頭孔徑,采用不同盜油孔內徑,可判斷犯罪嫌疑人充分考慮到管道壓力與盜油裝置口徑、流量的關系。
(3)盜油短管伸入輸油管道內的長度為5.6毫米,而沒有伸入管道內部很長。顯然是通過精心計算,已充分考慮到管道內需要通球的專業技術問題。
(4)在犯罪嫌疑人承包的山地挖埋10立方米的盜油罐,一人之力無法完成。
由此判斷,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農民具有如此專業的管道知識并成功實施,顯然可能有從事多年或多次打孔盜油的犯罪人員指點或共同參與。
最新進展
2013年12月20日,諸暨市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郭國雄8年有期徒刑。但認定郭國雄一人為犯罪實施者仍存明顯漏洞。 ◢
(作者為中石化安環局處長)
2014年第1期(總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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