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維搶修開挖他人土地造成損失應如何賠償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 時間:2020-11-17 閱讀:
某管道企業咨詢:前段時間,我們開展管道隱患排查整治需要開挖土地,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求按照管道建設項目征收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對受損土地進行補償。請問,這個要求是否合理,應當如何進行賠償?
中石化石油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專家、公司律師孔卓然分析認為:
根 據 《 石 油天 然 氣 管 道 保 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管道企業對管 道 進 行 巡 護 、檢測、維修等作業,管道沿線的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護、檢測、維修等作業給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本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管道企業進行巡護、檢測、維修作業提供便利,體現了《民法通則》關于不動產相鄰方互相為對方提供使用便利的法律原則,明確了管道沿線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即允許管道企業進行作業,不阻撓、不刁難;允許管道企業在作業中通過或使用本單位、本人所屬或享有使用權的土地、山林、場地、河流等。同時該條款也明確規定,管道企業在管道巡護、檢測、維修作業中對沿線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損失時,應當進行賠償。
確定賠償數額應當視情況具體分析。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按照損失的面積進行賠償,即按照管道企業實際使用土地面積,結合當地統一的年產值標準進行賠償;二是按照土地權利人損失的成本加適當收益來賠償,即投入了多少,無法獲得收益后,對投入的成本加適當的收益進行賠償;三是按照收益法來賠償,即假定土地權利人的所有成本都會獲得收益,而對全部的收益(甚至包括未來數年的收益)進行賠償。確定賠償額度時,應當堅持依法與協商并重的原則,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友好協商,確定最終賠付額度。
“補償”和“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管道建設項目征收征用土地,對土地使用權人采取的是補償方式。而管道企業因隱患整治對土地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采取的是賠償方式。從讀者來信反映的情況看,管道企業應予賠償而不是補償,所以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直接按照管道建設項目征收征用土地補償標準,對受損土地進行補償于法無據。現實中,補償標準一般都有法可依,相對容易操作;但賠償需要一事一議,須經過雙方協商談判,比較費時費力。建議地方政府兼顧雙方利益,制定統一賠償標準,避免發生漫天要價、激化矛盾的現象,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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