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3期:法律應當提升社會公眾對管道安全的信心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朱行之 時間:2020-5-13 閱讀:
甘肅省管道保護協會
5年前,隨著我國第一部《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GB 32167―2015)問世,高后果區概念開始逐步進入社會公眾的視野。高后果區顧名思義,即管道發生泄漏會對周邊人員、財產、環境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區域。據不完全統計,到2017年底,全國油氣管道沿線共有人員密集型等高后果區1.2萬多處,平均每10多公里就有1處。
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現階段,高后果區問題不能回避。一是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公共安全,要求“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二是高后果區問題被列入國家強制標準,無論是管道建設階段還是運行階段都要進行高后果區識別和風險評價,并采取必要措施消減風險;三是高后果區管理難度比較大,無論是管好存量還是控制增量,目前所采取的措施治標多于治本,安全風險有逐步積累擴大的趨勢。
今年初結束的“西南管道杯”管道高后果區安全管理論文征集活動,眾多一線管理者、專家學者對高后果區產生的原因做了深入分析:管道路由受地理條件限制別無選擇;管道建設在先,城市擴大逐步包圍管道;法律標準缺乏明確規定等等。我國管道保護法律和相關技術標準對高后果區問題研究不夠,沒有做到與時俱進,有些方面還出現了倒退。
例如2000年國務院《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規定,禁止“在管道中心線兩側或者管道設施廠區外各50米范圍內,爆破、開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構筑物工程”, 2010年頒布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取消了這條規定,雖然有利于降低管道選線難度、成本,但也加大了公共安全風險。再如《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2006版)規定管道與居民區和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小于15米, 2014年修訂版將這一距離縮小為5米。另一部《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2003版)也在其2015年修訂版中增加了相同的規定。以上兩部規范都稱其修訂依據是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而該條規定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范圍內禁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并非管道與建筑物安全距離之規定。
2018年某房地產開發商在湖南長郴輸油管道附近修建多棟居民樓,離管道最近只有5米,第三方評估報告認為該距離符合管道保護法和管道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應湖南省能源局和中石化湖南輸油處的請求,《管道保護》編輯部邀請數位國內知名專家就此發表看法,一致認為該項目已經構成重大安全風險,必須采取建筑物退讓或管道改線措施(見2018年第4期《管道保護》:“人口密集場所該不該建在輸油管道旁邊”)。現在建筑物已退讓到風險可接受的距離。但該管段原本就是Ⅲ級高后果區,項目建成后人口密度顯著增加,“管好存量、嚴控增量”的目標并沒有實現(見本期第19頁:“管道高后果區增量控制的思考”)。
加強高后果區管理應從源頭抓起。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開展管道保護法修訂工作,建議將推行管道完整性管理寫入法律,切實提高管道本質安全、杜絕事故發生;根據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一條關于按照保障管道安全、建構筑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盡快制定人口密集場所與管道安全距離技術規范;增大信息透明度,讓公眾參與高后果區的監督管理;不斷提高全社會對管道安全的信任感。我想,這應該是管道保護法修訂的一個重要目標。
(作者:甘肅省管道保護協會會長、《管道保護》主編朱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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