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管理對話(37):紀念管道保護法頒布10周年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 時間:2020-5-18 閱讀:
《管道保護》編輯部: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正式頒布實施,從此揭開了我國管道保護工作嶄新的一頁。 10年來,各級地方政府和管道企業風雨同舟、休戚與共,以法律為武器,實現了我國13萬公里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輸送,有力保障了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為了隆重紀念管道保護法頒布10周年,我們特地邀請了常年堅守在沙漠戈壁艱苦環境下、為祖國人民送“福氣”的西部管道公司塔里木輸油氣分公司五位員工,請他們談談學法用法的經驗和體會,也歡迎廣大管道保護工作者撰寫短小精干的文章,發表體會和觀點,參與對話討論。(郵箱: guandaobaohu@163.com)
鄭承勇:管 道 保 護 法 是 我 國 石 油 天然氣管道運輸領域第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們保護管道安全強有力的法律武器。管道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的10年,是管道法治建設不斷進步的10年,是管道建設和安全運行取得巨大成就的10年,可以講,沒有這部法律就不會有今天的好局面。
作為一名管道基層工作者,在法律實施過程中既有嘗到甜頭的喜悅,也有遇到矛盾問題百思不解的困惑。例如在處理管道保護和地方經濟建設關系時,常碰到管道保護法與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使企業的合法權益蒙受損失,公共安全受到挑戰,企地關系受到影響,亟盼法律的相關條款能夠盡快修訂完善。
一是地方建設項目與油氣管道安全間距。隨著城市擴建,越來越多的建(構)筑物不斷向管道靠近,導致了管道高后果區不斷出現、公共安全風險不斷增加、管道企業安全防范投入逐年上升。以西氣東輸一線管道設計運行壓力10 兆帕計算,一旦管道發生泄漏爆炸,它的影響危害半徑范圍為318米。而管道保護法對建筑物、構筑物與管道應保持的距離只有原則性要求而無明確規定,已不能滿足國家對保障公民生命財產的現實要求。建議修訂完善相關條款,對安全保護距離作出明確規定。
二是保護管道和保障土地權利人利益關系。一次某村民在耕作犁地過程中將輸油管道同溝敷設的光纜接頭樁撞壞,造成輸油管道通訊傳輸中斷11小時。企業認為事故責任人違反了管道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相關執法部門則認為村民有土地承包合同,享有耕作權力,不屬于違法作業,且對所產生的后果不可預見,所以不應承擔責任。村民還提出了因光纜和管道標志敷設在農田里,造成不能正常耕作,要求管道企業賠償。該案例反映出作為兩個不同法律主體的管道企業和村民在土地問題上的利益沖突。雖然管道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法建設的管道通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給予補償。但由于該條規定沒有得到實施,管道敷設用地只繳了臨時用地費用,一旦在土地問題上出現矛盾便得不到相關法律的支持,造成了管道企業面臨維權難的窘地。建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管道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影響土地使用的給予實事求是的補償,妥善處理雙方矛盾,取得群眾對管道保護工作的支持。
三是管道保護管理體制機制需要完善。管道 保護法對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能源部門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職能做了明確規定,但是到了省以下則是由各級地方政府指定,出現了上下不統一的問題。各級地方政府油氣田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有的設在發改部門,有的設在工信部門,有的掛靠在公安部門,很容易造成管理混亂,不利于管道保護工作的垂直領導。而且設在能源部門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沒有執法權,在管道保護法執法檢查時,往往要耗費很多時間去協調多個部門來共同參與,效果也并不是很好。建議改進現行管道保護管理體制,成立專門的管道保護監督執法機構,以便在發生危害油氣管道行為時,主管部門能及時介入,有效制止,避免事故發生。
郭永:管道保護法第一次從法律角度明確了石油、天然氣管道各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理清了管道規劃建設過程中的法律關系,規定了管道運行中的保護要求和責任,是一部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輸送安全,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法律。
首先,法律明確了危害管道安全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文中明確指出,對于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對國內以往猖獗的打孔盜油行為、無知的第三方破壞行為提供了處理依據,并對不法分子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其次,法律規定管道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不得侵占,管道企業補償賠償也有法可依。納入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法律明確規定了管道用地的性質、征地的依據。依法征地,將成為今后管道建設征地的著力點,解決了以往工程建設進度推進緩慢的一大難題。
再次,法律明確管道企業是維護管道安全的主要責任人。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為了從源頭上保證管道安全,規定管道企業應保證管道建設工程質量,要求管道企業在管道建設中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管道的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管道保護法施行10年來,還沒有進行過修訂,在應用過程中還面臨一些問題。一是各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職能大多數不明確,沒有專門的機構負責管道保護事宜,企業開展協調工作比較困難。二是公眾管道保護意識還比較薄弱,部分群眾不斷縮小樹木、耕地與管道之間的距離。三是第三方施工由地方政府負責的項目,不易協調達成一致。
針對管道保護法目前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議管道企業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強全民性的管道保護宣傳普法教育,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絡等各類傳播媒介,避免在較大事故發生后才引起重視。例如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在疫情爆發后明顯增多。管道巡護要隨時攜帶埋深檢測設備,對農田段、小型溝渠及其他風險管段的埋深進行經常性的復測核查,與臺賬、標示樁上的數據進行核對,對于發現數據存在較大偏差的員工進行適當的績效加分鼓勵。提高管道保護宣傳用語的規范性,按照石油和天然氣不同的性質特點,編寫管道保護宣傳用語的示例性模板,涵蓋自我介紹、管道情況簡介、存在的風險和警示等內容,做到簡明扼要、通俗易懂。針對存在機械設備的第三方施工開展管道保護教育時,盡量佩戴執法記錄儀,展示管道保護的嚴肅性。加強管道保護人員的培訓,進行法律解讀,定期開展理論和實操考核,切實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運用法律開展工作的本領。
程遙遙:10年前管道保護法的誕生意義重大。因打孔盜油、違法占壓和第三方施工造成的泄漏事故逐年上升,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管道保護法的頒布實施,改變了以往管道保護工作處于弱勢地位的不利局面,實現了權責明確、有法可依,有力保障了管道安全運行。同時這部法律讓全國人民認識到了管道的重要性,了解了管道保護的意義,管道保護不再只是企業單方的行為和義務,成為全社會共同的事情。無論是政府、施工企業、公民個人都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下面有兩點建議。
一是建議將城鎮燃氣管道列入管道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個人認為,隨著城市化“氣化”發展的加速,城鎮燃氣管道的壓力和管徑不斷升高,城鎮燃氣管道面臨違法占壓和第三方施工威脅越來越大,由于人口和建筑密集,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后果會很嚴重。如果法律只考慮保護長輸管道,而忽視了與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那么我們將會為此付出代價。城鎮燃氣管道納入管道保護法勢在必行。
二是建議修訂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該條規定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該條款規定的5米范圍,是管道安全的核心保護區域。但是隨著天然氣管道管徑的不斷增大,這一范圍已經無法滿足現場管控需求。目前中俄東線管徑為1 422毫米,而即將建設的西四線管道也將使用該管徑的管道。對于這一管徑管道而言,光纜布設位置距離允許施工邊界僅不足2米,施工稍有偏差將可能對光纜造成損壞,同時難以滿足維搶修時啟用大型機械挖掘堆土對環境的起碼要求。管道保護法規定的核心保護區域應根據管徑大小確定,而不應一刀切。或者將條款改為距管道兩側外壁邊緣5米范圍內禁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李占東: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管道保護法的主旨和內涵,是運用好執行好法律的前提和基礎。
管道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護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管道保護法的適用主體包括各級政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全體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位公民都要依法行事,任何人都沒有特權。
管道企業是管道保護法的直接實踐者。法律的生命在于運用和執行,法律的權威在于執法。我們學習領會管道保護法,目的就是落實好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保障國家能源通道安全暢通。
一是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法律法規必須被適用主體接受并自覺履行才能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管道保護法的社會認知度,是衡量該法律貫徹執行情況的一個重要體現。近年來,隨著管道企業逐步加強管道沿線普法宣傳教育,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深切體會到,管道保護法還遠沒有達到廣為人知的程度,如有些人的行為已違反了法律條文,但是自身并不知犯了法,這說明普法工作還不到位。因此,要以管道保護法實施10周年為契機,不斷創新普法形式,擴大法律在全社會的影響力。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主題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宣傳管道保護法律法規。要通過組織法律法規進政府、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村莊、進學校等活動,在全社會營造依法保護管道的良好氛圍。
二是提高用法技能。管道保護法是一部特定的法律,管道企業用法頻次最高、受益最大,掌握必要用法技能,才能使法律發揮最大的威力。一方面,管道企業要善于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武器來研究分析、解 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另一方面,管道企業在管道保護執法中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對于情節輕微的,主要還是以說服教育為主。但對于那些確實存在違反法律條款的行為,要勇于拿出法律武器來進行斗爭,維護自身權益。管道保護法是我們管道企業開展管道保護的“尚方寶劍”和為管道安全保駕護航的強大后盾,我們要以十足的底氣和勇氣去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和權威。
三是強化全員法律意識。要確保管道保護法律、法規深入貫徹實施,必須提高管道企業職工的法律意識,遇到問題找法,解決問題靠法。落實管道保護法是全局性工作,不是某個部門、某幾個人的事,要全員參與,發揮集體優勢和力量,讓管道保護法要求滲透到油氣管道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加大管道保護法的宣傳,加大用法力度,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條款,要嚴格依法履行職權,不斷擴大該部法律在社會上的影響力,自覺維護管道保護法的權威,切實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平穩運行。
艾尼瓦爾.艾力:管道保護法給管道保護工作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以前管道保護工作屬于企業自主行為,得不到外界的重視和支持,管道項目與公路、鐵路等項目相遇經常處于被動地位,在清理管道占壓、非法挖沙取石等問題時經常遇到地方保護主義作祟。法律實施后局面有了極大改觀,管道安全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全社會重視,政府、企業和個人都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職責,管道企業的社會地位明顯提高,作為一名基層管道保護工,我深深為此感到自豪。
但是目前也出現了一些法律無法適應形勢發展的問題。下面我結合崗位工作實際,就個別問題進行探討分析。
首先,管道保護法關于保護對象的界定已經不能適應現場管控要求了。隨著城市“氣化”快速發展,城鎮燃氣管道數量不斷增加,管道事故呈上升趨勢,后果也變得越來越嚴重。但管道保護法沒有將城鎮燃氣管道納入保護范圍,我認為是不對的。城鎮燃氣管道是長輸管道的末梢,而且處于人口密集區域,同樣面臨違章占壓和第三方施工損壞的風險,更容易發生泄漏爆炸事故。管道保護法關于規劃建設、運行保護的許多規定符合城鎮燃氣管道現狀,將其納入是符合實際需要的。
其次,管道保護法讓管道企業承擔的責任過多。管道作為線性工程,其外部安全應當由政府、管道企業及其他單位或個人共同維護。但法律對于地方政府的職責要求僅限于“領導、督促、檢查、組織排除重大外部安全隱患”。事實上,對于占壓、施工損壞和打孔盜油等違法行為,最有效的解決方式是依靠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利用行政執法權進行處置。而管道企業僅有協商、起訴等一般民事權利,對于當前比較嚴峻的管道外部安全問題,企業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再次,管道保護法規定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盡管法律規定管道企業對違法直接責任人有追償權,但是實現的可能性不大。首先管道企業必須找到具體的違法人員或單位,其次需要證據證明是其作為,再者能否追償到還是未知數。地方執法部門在打擊打孔盜油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存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難以進行的問題,管道企業作為污染者必須承擔及時治理和替代第三人先行賠償的責任,但是法律僅規定了管道企業事后向第三人追債的權利,并無相關追償的制度機制,導致管道企業往往成為泄漏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對犯罪分子起不到懲處威懾的作用。
最后,對于基層管道管理人員來說,除了日常巡檢和維護之外,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第三方施工這兩項工作占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究其原因,還是法律對于地方政府的責任規定不具體,對于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責關系界定不清楚,導致日常工作中存在一些推諉扯皮的現象。比方說按照管道保護法的規定,對于縣一級管理來說,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是發改委,壓力管道的監督檢驗這一塊屬于質檢部門管,而遇到具體問題又是公安執法部門處理,往往各行其是,難以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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