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5期:法律制度要革新除弊與時俱進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朱行之 時間:2020-9-16 閱讀:
甘肅省管道保護協會
今年10月1日,恰逢《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實施10周年。在充分肯定法律對保障管道外部安全所發(fā)揮重要作用的同時,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它與現實不相適應的一面。
管理體制機制方面。管道保護法確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省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市、縣級政府指定的部門作為“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 10年來,從國家層面到地方層面,落實這一管理制度頗費周折,直到現在一些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設置還未完全統一,管道保護和安全生產的關系始終“剪不斷,理還亂”。雖然各級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努力履行法定職責,為保障管道外部安全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難以完全勝任法律賦予的職責。問題的背后需要我們反思制度設計的合理性。
法律功能定位方面。 10年前管道安全面臨的最大威脅是違法占壓、施工挖掘損壞和打孔盜油,也是管道保護法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公眾安全意識的提高,政府和管道企業(yè)不斷加強管理,管道外部安全形勢已得到有效改善。出現的新情況是,因管道本體質量引發(fā)的安全事故呈上升趨勢,預防和治理的難度更大。如何強化政府監(jiān)管和管道企業(yè)主體責任,提升管道本質安全,管道保護法現有功能定位還不能適應這一新的變化。
保障公共安全方面。管道保護法關于保護距離的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保護管道自身安全,對管道失效事故后果影響范圍考慮不足。《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2000年)曾規(guī)定管道兩側50米范圍內禁止修建大型建筑物,目的就是為了減輕失效后果,而后來頒布的管道保護法取消了這項內容。僅規(guī)定在管道兩側修建居民小區(qū)、學校、醫(yī)院、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口密集建筑物,與管道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由于這一條款過于原則,加上目前國家技術規(guī)范缺少相關距離標準,造成管道周邊近距離規(guī)劃建設無法可依,管道高后果區(qū)不斷增加,加大了公共安全風險。
社會在進步,法律制度要緊跟時代潮流,革新除弊、與時俱進。
建議盡快修訂管道保護法。準確把握法律確定的“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立法宗旨。拓展和完善法律的內涵和范圍,將管道完整性管理納入法律范疇,補充完善管道本質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相關內容,更好地發(fā)揮法律的指引規(guī)范作用。
落實管道安全專項監(jiān)管職責。目前公路、鐵路、水路、航空和管道五大運輸行業(yè),唯獨管道行業(yè)的安全生產專項監(jiān)督管理職責沒有落實到具體部門。建議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2020年)精神,盡快明確管道安全生產專項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同時建議不再另設“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管道保護應回歸安全生產本位,由一個部門管理,可以避免推諉扯皮,節(jié)約行政資源,提高管理效率。
改善管道安全法治環(huán)境。管道是重要的國家能源基礎設施。長期以來,管道企業(yè)在清理占壓、預防施工挖掘損壞、防止打孔盜油等方面承擔了過多的責任,影響了生產主業(yè),加重了經營負擔。建議各級政府落實相關部門管理責任,為管道企業(yè)減負;改變管道敷設“臨時用地”政策,推行地役權制度,保障管道使用土地權利;修訂完善相關國家標準,明確居民區(qū)和公共建筑等與管道的安全距離要求,更好地保障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
反思問題是為了更好地前進。相信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引下,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不斷補齊短板,我國管道法治建設和安全生產水平必將邁上一個新臺階。
(作者:甘肅省管道保護協會會長、《管道保護》主編朱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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