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6期:四問十堰“6·13”事故
來源:《管道保護》2021年第6期 作者:朱行之 時間:2021-11-17 閱讀:
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氣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調查報告公布了。讀完不覺讓人掩卷嘆息:多重設置的安全生產防線本可以化險為夷,避免悲劇發生,但卻被一連串“低級錯誤”擊破,造成164人傷亡的嚴重后果。燃氣企業嚴重失職固然是最重要的原因,政府及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淪為“一紙空文”,教訓則更為深刻。
一問:安全生產法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都明確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燃氣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2019年,十堰市政府將這一職能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劃轉給不熟悉業務的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二問:危化品應急救援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泄漏發生后即有居民打電話向“110”和“119”報警,但兩家接警單位并未向政府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報告,而是單獨趕往現場,長達一個小時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以致貽誤戰機。各相關單位應急預案聯動難道是“花架子”?
三問:市燃氣熱力管理辦公室首要任務是保障供應,其次才是安全管理。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明知其安全監管能力不足,卻硬要“趕鴨子上架”,導致監管失靈,這是避責還是懶政?
四問:住房建設、城市管理執法、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規定都負有燃氣安全監管職責,為什么會出現集體失察失管行為,難道僅僅是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作祟?
事故調查報告嚴肅批評相關部門抓安全生產工作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執法檢查、專項治理搞形式走過場;致使一些隱患長期存在而得不到有效治理。黨委政府沒有堅持以上率下,對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等重大問題沒有專題研究、專門部署、專項督導,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等等。
從8年前青島“11·22”東黃原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到今年十堰“6·13”燃氣管道泄漏爆炸重大事故,某些主管部門的表現的確令人失望。部門不良作風固然要狠狠整改,但體制機制暴露出的種種弊端必須消除。不少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不順、分工不明確,行業安全管理職能和安全監管職能混為一談,造成了效能消減和不必要的矛盾。一些相關部門在缺少專業機構、不具備監管能力的情況下,靠轉發上級文件和輪番大檢查來履責、留痕,表面工作都做了,但深層次問題并沒有真正得到解決。
教訓是慘痛的,但也為我們提供了重要啟示:即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主要應站在全行業的高度從規劃建設、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等方面進行監督指導,而對每一家具體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應交給專業機構和人員履行。從國家層面看,鐵路、公路、航空、水運、管道五大運輸方式,目前唯獨管道沒有設立專業的安全監管機構,存在重大管理風險。建議國家和地方政府依據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盡快組建油氣管道運輸(包括油氣長輸管道和燃氣管道)安全監管機構,其主要職能:一是,參與國土空間規劃和管道建設規劃的制定和管道選線的審定;二是,參與管道竣工驗收,監督管道建設“三同時”工作;三是,檢查考核管道企業完整性管理工作,開展風險識別、評價和隱患整治,保證管道本質安全;四是,協調處理第三方施工、工程交叉相遇、保護距離不足、違章占壓和密閉空間等問題,保證管道外部安全;五是,開發管道地理信息系統,建立管道事故數據庫,開展法律宣傳和公眾安全應急知識教育;六是,推進法律標準修訂完善和新技術新方法應用;七是,參與事故調查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該安全監管機構對各級安委會負責,并獨立行使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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