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建設工程與先建工程相遇時應如何處理
來源:《管道保護》2021年第3期 作者:王正洋 徐培恩 時間:2021-6-21 閱讀:
問:《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就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請問如何理解“后建服從先建”這一原則?
答:如果管道企業作為先建、先批準方時,應要求后建方進行安全論證、簽訂安全防護協議、繳納施工安全保證金,并對管道企業在相遇工程情形下已作出的以及可能作出的工程改動等費用予以補償;如果管道企業作為后建、后批準方時,除了依照雙方平等自愿原則補償以外,對每一項補償事宜都應結合法律規定的事項逐一核對。比如建設工程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等費用是否由此次相遇情形所產生,計量、計價標準是否合理等。其他法律未規定,亦非管道工程所造成的,不應在補償范圍內。
以廣西某高速公路公司訴管道建設單位、管道建設施工單位糾紛案﹝(2018)桂0803民初1321號﹞為例,高速公路公司認為管道穿越、占用了其高速公路,要求管道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向其支付永久占地費、路產占用補償費、安全監護及施工配合費、安全監護費(驗收后期間)、稅金等各項損失數百萬元。
依據管道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需要先開工、已建成或者先批準的建設工程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后開工或者后批準的建設工程一方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而高速公路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賠償要求顯然與法律規定相違背。不僅如此,像路產占用補償費等依法屬于行政收費,永久占地費應當屬于土地所有權人,假使管道建設單位確實需要支付相關費用,高速公路公司也不是適格受償主體。最終,法院采納了管道建設單位的抗辯意見,高速公路公司敗訴。
綜上所述,管道建設工程與第三方工程相遇時,應當與企業法務部門充分溝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糾紛;依法依規履行報批程序,報備規劃許可、建批許可、開工許可等;遭遇阻礙施工時,應更加重視安全生產,避免因管道施工產生安全隱患,給對方造成損失。
(君澤君律師事務所 王正洋律師、徐培恩律師)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