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孔盜油犯罪行為如何認定
來源:《管道保護》2022年第3期 作者: 時間:2022-6-6 閱讀:
問:近期油價持續走高,一些不法分子打孔盜油活動露頭。針對這種犯罪行為,當前法律是如何認定的呢?
答:針對打孔盜油定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8)18號〕,分析如下。
(1)關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打孔盜油過程中,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顯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二)采用開、關等手段,足以引發火災、爆炸等危險的。
(2)關于破壞易燃易爆設施罪的認定。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無論出自何種個人動機,均不影響定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3)關于盜竊罪的認定。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等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關于盜竊未遂刑事責任的認定。著手實施盜竊油氣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一)以數額巨大的油氣為盜竊目標的;(二)已將油氣裝入包裝物或者運輸工具,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三倍以上的;(三)攜帶盜油卡子、手搖鉆、電鉆、電焊槍等切割、打孔、撬砸、 拆卸工具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關于內外勾結盜竊油氣行為的處理。行為人與油氣企業人員勾結共同盜竊油氣,沒有利用油氣企業人員職務便利,僅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氣設備、熟悉環境等方便條件的,以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論處。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西部管道公司管道部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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