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傳熙:管道保護法關于距離等規定的探討
來源:《管道保護》2022年第4期 作者:占傳熙 時間:2022-8-9 閱讀:
占傳熙
西氣東輸南京應急搶修中心
管道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在持續的法律實踐和汲取各類事故教訓的過程中,各級政府和管道企業對管道保護的重要性和內在規律有了進一步認識和把握,浙江、山東、天津、貴州等省市結合上位法和地方實際,制定管道保護建設和保護條例,普遍建立了省市縣三級管道保護工作體系,各法律主體的責任進一步落實,有力保障了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與此同時,隨著形勢的變化和管理升級,對法條適用性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各界對修訂完善管道保護法的呼聲日益高漲。筆者結合企業管道保護管理實踐,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明確安全保護距離要求。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地域范圍內,禁止種植深根植物、機械施工、修建建構筑物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其出發點是為了保護管道本體安全。油氣管道作為易燃易爆介質載體,對周邊環境存在潛在的安全風險,為此管道保護法在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在管道線路及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修建人口密集場所等,其距離應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但至今沒有出臺相應的國家技術規范。在遇到類似問題時,政府主管部門、管道企業和建設單位往往爭執不休,有的建設單位就依據第三十條規定,把居民點規劃建在距離管道5米之外,為了避免產生風險,往往需要企業請政府出面協調或召開專家論證會,花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
對于5米,一種解釋為安全距離。由于油氣管道事故后果影響范圍遠大于5米,如10兆帕以上的大口徑天然氣管道影響半徑在300米以上,認為5米就可以保證周邊安全顯然錯誤。第二種解釋為保護距離,也不完全恰當。例如5米之外非壓線高填方或建筑物占壓,也可能導致管道周邊土壤環境受力變化下沉或側向位移,對管道安全造成影響。第三種解釋是維修距離。對于大口徑管道的維搶修作業,尤其是換管作業,這一距離也不夠。應重視管道公共安全問題,從法理和技術層面充分研究,按照保障管道安全及建構筑物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盡快制定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明確可供操作的距離標準。
二是兼顧管道和土地權利人利益關系。管道建設敷設用地屬于臨時用地,建設期按照土地、青苗和附著物等損失給予一次性補償。管道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法建設的管道通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給予補償。由于這條規定比較原則,難以正常操作。運行期管道開展檢測排查、維搶修作業需要動土作業時,經常產生糾纏不清的用地賠償爭議,導致出現阻撓施工、漫天要價的現象,不但嚴重干擾應急搶修作業,而且容易激化管地矛盾。建議在管道保護法第十四條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對影響土地使用的情形給予實事求是的補償,保障管道企業維檢修用地的合法權利,取得群眾對管道保護工作的理解支持。
作者簡介:占傳熙,1986年生,碩士研究生,工程師,西氣東輸南京應急搶修中心副主任,從事管道完整性管理、應急維搶修工作。聯系方式:021-50950500,zhancx@pipechina.com.cn。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