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國強:根治管道違法占壓隱患之我見
來源:《管道保護》2022年第5期 作者:孫國強 時間:2022-9-16 閱讀:
孫國強
北京管道石家莊輸油氣分公司
今年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了管道占壓清理專項行動,要求對管道保護核心區域發生的違法占壓應清盡清、及時銷項,確保管道安全平穩運行。
管道與周邊建筑空間距離不足容易形成占壓隱患,直接影響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浴盆曲線理論,隨著管道使用時間的延長,失效幾率增加,安全風險隨之上升。而占壓的存在,擴大了風險效應。近年來政府和企業下大氣力對占壓進行清理,但仍然出現屢禁不止、前清后占以及漫天要價等現象,至今尚無有效的根治方案。我從管道占壓的成因分析入手,提出幾點建議,與大家交流討論。
管道占壓隱患成因復雜,形式多種多樣。常見的占壓類型主要有建筑物、圍墻、大棚、樹木、墳地、魚塘和重物等。據不完全統計,實體占壓中建筑物、圍墻、大棚類數量占70%以上,在部分建設時間早的管道路由中,占壓率達每500米1處。
在管道建設期,管道路由選擇需要與當地政府和周邊居民達成一致,并納入地方城鄉規劃。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協調占用了大量時間精力,導致工期縮短,成本增加。為了保障施工進度,施工單位通過多種方式穿越村落庭院或已規劃建設用地,承諾完工后仍可以在管道上方進行開發建設,為運營單位后續管理遺留安全隱患。部分土地所有者在管道建設期間對臨時用地補償漫天要價,迫使施工單位在未經土地所有者允許的情況下采取定向鉆穿越建(構)筑物,建設完成之日即占壓形成之時。
運行階段管理不到位也是造成占壓發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巡檢制度不健全,巡檢人員缺乏責任心,巡護工作走馬觀花,對占壓的危害性重視不夠,在占壓初露苗頭和尚未形成規模時沒有在第一時間采取措施進行制止或清理。同時政府主管部門接到企業反映后未能及時協調和執法,使占壓變為既成事實,加大了清理難度和成本,迫使企業出資補償,起到不良示范效應。
管道保護宣傳針對性不強,周邊企事業單位和公眾對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不了解,對管道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風險認識不夠,往往在不清楚相關政策規定的情況下修建占壓物,給自己和管道都造成安全風險和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相關規定缺失,給清理違法占壓帶來了較大難度。管道周邊土地開發與管道保護目標并不一致,由于管道取得的僅為建設期臨時用地權利,在長期運行階段,管道用地權利并不明確,這就難免和土地權屬人產生利益沖突,出現“前清后占”的拉鋸現象。
為根治管道違法占壓隱患,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源頭治理。管道運營單位要加強與建設單位的合作,以管道保護法第二章“管道規劃與建設”為指導,提前介入管道規劃選線、施工等環節,按照完整性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路由選線風險識別,盡量避開高后果區和規劃區。向沿線群眾廣泛深入開展管道保護法宣傳,與地方政府協調推進整個工程的建設、運營與安全保護相統一,將“零占壓”作為竣工驗收的一項重要內容。
健全巡護制度。管道保護法要求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和報告,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應當進行重點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在管道建設階段后期就應開展巡護工作,發現和制止占壓苗頭。管道運行階段要綜合考量管道沿線地形地貌、周邊社情等多方面因素,結合實際制定差異化巡護方案,做到巡護目標明確、巡檢時間錯峰、增加有效時長、突出關鍵點位,對違法占壓區域進行重點監測,堅決防止占壓反彈。
發動群眾參與。管道作為線性工程和沒有圍墻的企業,處在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中,僅靠企業自身的力量難以保障油氣輸送安全。我們要樹立群眾觀點、群眾路線,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做好管道保護工作。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宣傳工作,普及法律知識和安全知識,及時解決因管道通過給群眾帶來的不便,主動參與當地公益事業,提高企業與地方的融合度,使群眾了解管道,關心管道,支持管道,不做危害管道和自身安全的事情。
落實用地權利。管道保護法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權利做了多項限制性、禁止性規定,如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管道中心線兩側5米范圍內禁止種深根植物、建溫室、建畜棚、修建水產養殖場等,但缺少補償性措施,導致土地權利人與企業之間矛盾激化,占壓行為難以根本杜絕。重要原因是管道企業沒有取得用地權利,造成企業在管道保護中處于被動及利益受損。依法落實好用地權利,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建議根據《民法典》第十五章“地役權”的相關規定,由管道企業與管道通過的地方政府和土地權利人簽訂地役權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將管道保護的相關規定寫入合同,對確實影響土地使用的應給予合理補償。
作者簡介:孫國強,西南石油大學油氣儲運專業畢業,工程師,石家莊輸油氣分公司副經理,主要從事管道管理工作。聯系方式:13731130057,qiang2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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