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保護法有關管道規劃建設規定的思考
來源:《管道保護》2023年第1期 作者:邱里 時間:2023-1-31 閱讀:
邱里
中國石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管道保護法關于管道規劃建設方面的規定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為相關條文規定保護距離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而長期以來由于相關國家技術規范缺位,在實際操作時往往變成了反推執行管道保護法的相關條文,這對管道企業無疑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從管道運行安全角度出發,管道企業希望距離適當大一些有利于管道保護以及減輕事故后果影響;另一方面,在管道選線時,相關地方和單位則根據管道保護法的規定提出反推要求,造成管道規劃建設協調困難、拆遷投資增大。而且這樣的要求從程序上來說,缺少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上的直接依據。同時,也存在設計人員對間距的把握尺度不一樣,導致工程建設質量標準不統一。具體分析如下。
一是線路保護距離規定缺失。目前管道選線和保護距離設置采取“兩條腿”走路。一條腿是管道保護法及地方法規;另一條腿是相關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如GB 50251―2015《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等。后者基本是按照“避開不良地質區域 + 與建構筑物等保護距離符合管道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 不滿足要求的進行防護方案審批程序”的原則處理。如果相關強制性要求不明確或缺失,則難以實際應用。以這樣的思路來處理管道附屬設施與周邊建構筑物的保護距離要求,可以執行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相關規定。但對于管道線路與周邊建構筑物的間距要求,雖然有《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不應小于5米的規定,但在外部安全監管壓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這一距離要求是否可行,存在較大爭議。
二是法律條文反推難以操作。由于國家技術規范對保護距離的缺位,實際影響管道規劃選線的反而是管道保護法關于運行保護方面的條文:①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100米地域范圍內、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00米、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地域范圍內的禁止行為;②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修建相對比較特殊的建構筑物與管道線路和管道附屬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③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100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20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500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等申請行為。
上述規定對保護管道安全運行無疑是必要的,但相關方反過來也以此來作為對管道規劃選線的要求。具體是:管道與周邊建構筑物間距按從管道線路中心線起5米考慮;穿越河流的管道與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等區域間距按從管道線路中心線起500米考慮;管道專用隧道與采石、采礦、爆破等區域間距按從管道線路中心線起1000米考慮等等。同時為便于協調及減少后期管理困難,管道與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區域間距按從管道線路中心線起200米考慮;管道與小型露天采石場間距按從管道線路中心線起300米考慮;管道附屬設施與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區域間距按500米考慮等等。顯然,這樣的反推處理方法缺乏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上的直接依據,也沒有解決目前政府和企業都比較關注的高后果區安全風險問題。
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八部委《關于加強油氣輸送管道途經人員密集場所高后果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38號)提出“認真管好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存量,嚴格控制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增量”要求后,目前設計單位采取的方法是按照GB 32167―2015《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中不同識別項類型計算出的潛在影響半徑或200米考慮。常常需要進行多線路方案的技術、安全以及投資的綜合比選。但技術、安全、經濟等方面各自所占的權重沒有相關明確規定,比較容易受管道企業、設計人員或相關方主觀影響,得到的比選結果不一定是客觀的或最優的。
綜上所述,一是建議管道保護法修法時明確保護距離要求,或者促請相關國家技術規范修編中補齊保護距離強制性要求。二是建議明確管道間距定義。目前管道建設較多采用山體隧道、定向鉆等非開挖方式,由于埋設較深,管道與周邊建構筑物相互影響很小,其距離不應受限于管道中心線兩側5米水平投影間距的規定。建議通過模擬分析計算確定合理影響間距,且應考慮垂直凈距影響。三是擴大管道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建議將CO2、氫氣等新類型介質輸送管道同步納入管道保護法保護范圍,避免造成管道保護監管“盲區”。
作者簡介:邱里,工學學士,西南石油學院畢業,中國石油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油氣管道室高級工程師,主要從事油氣儲運工程的研究、設計和項目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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