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準在管道上方進行施工作業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來源:《管道保護》2024年第1期 作者: 時間:2024-1-23 閱讀:
問:
有施工單位未向當地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便擅自在管道上方修建道路,請問這是否屬于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
本刊法律顧問:
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違反這一規定,未經依法批準就進行穿跨越管道施工作業的,不管是否發生實際危害后果,都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管道保護法之所以做出上述規定,是因為使用中的油氣管道具有高壓、易燃、易爆等特點,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規定的地域范圍內進行一定的施工作業,或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都有可能會危及管道的安全,容易導致管道的泄漏或者爆炸。因此,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需要慎之又慎。法律規定,需要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并且在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要根據不同情況采取規定的措施,才可以進行規定內容的施工作業。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依法批準,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規定地域范圍內作業或穿跨越管道施工作業的,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述規定的處罰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實踐中,管道保護部門既可以通過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也可以通過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舉報發現違法行為,無論何種途徑,管道保護部門都應當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于罰款,管道保護部門可以直接實施。對于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既可以由管道保護部門自行強制執行拆除,也可以組織有關執法機構或者單位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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