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7·8”天然氣管道泄漏事故警示錄
來源:西南油氣田公司,重慶市安監局 作者:朱進 羅旭 胡冬忠 時間:2018-4-24 閱讀:
2010年7月8日,重慶一三六地質礦產有限責任公司在首金·美利山二期工程護坡治理打鉆施工時,鉆穿西南油氣田公司重慶氣礦臥渝線輸氣管道, 發生第三方施工破壞事故, 造成天然氣大量泄漏, 管道停輸近30小時, 直接經濟損失42萬元和不良社會影響的施工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10年7月8日, 重慶一三六地礦公司在首金地產公司美利山二期工程護坡治理施工中, 在明知管道具體走向, 且未對天然氣管道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 盲目采用11cm鉆頭, 進行錨桿水平打鉆施工作業。 8時45分, 直接鉆破臥渝線管道, 造成天然氣泄漏和管道停輸事故。 9時30分, 重慶氣礦在確認臥渝線管道泄漏后, 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迅速調度搶修人員、 車輛、 檢測機具及應急設備等, 連夜組織搶修。 接到事故報告后, 重慶市安監局、 經貿委、 建設局等有關部門迅速趕赴事故現場, 積極參與應急處置和搶險工作。 經企地密切配合, 精心組織, 受損管道于7月9日14時恢復正常供氣。
此次天然氣管道泄漏事故由于企地反應迅速, 搶險處置措施得當, 事故現場控制有效, 未造成人員傷亡, 未發生天然氣管道泄漏燃燒、 爆炸等次生事故。 但是事發后, 一三六地礦公司未及時通知重慶氣礦、 當地有關部門, 致使10個區縣內的工業、 居民、 CNG用氣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二、前期處置
重慶氣礦在得知首金 • 美利山莊別墅地塊施工過程中可能危及到輸氣管道安全運行后, 立即與首金地產公司進行聯系。 2010年2月9日, 重慶氣礦會同首金地產公司對該區域天然氣管道走向地理位置進行實地勘測, 現場加密設置了管道走向標志, 并就施工區域內的管道保護措施進行了交底。 2010年3月15日, 首金地產現場管理人員在重慶氣礦管道保護工的配合下, 現場開挖管線探坑3個, 探明管道埋深0.50-1.00m, 并再次確定了該管道的具體位置及走向。
2010年4月21日, 管道巡查人員發現施工單位在管線保護區域內深開挖作業, 立即聯系北部新區安監局、 建設局一行五人到現場對施工單位進行干預。 2010年5月10日, 重慶氣礦再次要求首金地產公司和重慶一三六地礦公司必須嚴格執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國務院第313號令) 規定, 嚴格執行管道安全保護措施方案,立即停止在管道安全保護區域內的違章施工。
在隨后的兩個月時間里, 重慶氣礦多次與首金地產公司協調管道保護事宜, 并向該公司多次送達國務院313號令及《安全隱患告知書》 , 指派管道保護人員長期現場巡管。
三、原因分析
事故發生后, 重慶市政府高度重視, 童小平副市長批示“請安監局牽頭認真查處。 ”市安監局按照童小平副市長要求, 成立了由以市安監局牽頭, 市總工會、 經濟信息委、 公安局、 城鄉建委、 規劃局、 國土房管局及北部新區安監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重慶首金地產美利山二期工程“7.8”天然氣管道泄漏事故調查組, 對事故進行客觀公正調查, 綜合分析, 最終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嚴重違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規定, 建設、 施工、 監理單位未履行保護管道設施義務, 在施工過程中損壞管道設施, 導致天然氣管道泄漏的重大責任事故。
(一)事故直接原因
一三六地礦公司在未對天然氣管道采取保護措施, 也未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技術交底的情況下, 盲目采用11cm鉆頭進行護坡錨桿水平打鉆時, 直接鉆破天然氣管道, 造成輸氣管道泄漏和管道停輸事故。
(二)事故間接原因一是首金地產公司法制觀念淡薄, 對管道企業的多次告知和雙方形成的管道保護措施方案置若罔聞, 在明確告知天然氣管道位置及走向的情況下, 盲目組織施工, 疏于現場管理。
二是一三六地礦公司安全意識淡漠, 未對因建設工程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天然氣管道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違規施工, 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是金海城監理公司疏于現場監管, 對施工區域周邊地下管網情況不明, 現場監理職責不明確, 對施工現場的檢查、 監控不到位, 未及時制止施工中危及管道安全的違章作業。
四、責任追究
(一) 施工單位重慶一三六地質礦產有限責任公司, 違章指揮、 違規作業, 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現場給予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依法認定該公司未認真履行保護管道設施的義務, 未及時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管道安全保護的技術交底, 盲目組織施工, 負事故主要責任。依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再給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 首金地產公司對管道設施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負事故的管理責任。 依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給予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 金海城監理公司未認真履行保護管道設施的義務,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查, 未認真履行監理職責, 未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負事故管理責任。 依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給予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 依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第三十條之規定, 責令首金地產公司依法賠償重慶氣礦直接經濟損失42萬元。
五、防范措施
(一) 嚴厲懲處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壞, 杜絕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的現象發生。 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對新、 改、 擴建工程的監管力度, 及時制止管道保護區域內的各種違章違規施工行為, 從源頭上消除管道安全隱患, 嚴厲查處破壞、 損壞管道設施的不法行為, 保障天然氣管道安全運行。
(二) 嚴格執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法》 , 全面履行企業管道安全保護義務。 各建設、 施工、 監理單位在涉及輸氣管道的建設施工中, 必須建立完善管道安全保護責任制, 會同管道企業制訂完善管道保護施工措施方案、 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并嚴格執行管道保護法規、 安全措施方案, 自覺維護管道設施安全。
(三) 加強地企溝通與聯系, 及時防范與整治危及管道設施的非法施工作業行為。 管道企業要及時將已建管道設施的有關資料和新建、 改(擴) 建管道設施規劃或計劃報送當地安監、 規劃、 建設、 國土等相關部門備案; 加大對管道巡線的力度, 及時制止違章占壓、 違規施工行為,不能制止時, 要及時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四) 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法》 《管道保護法》 宣傳教育活動。 各級政府部門及相關企業要充分運用各種宣傳工具, 積極開展群眾性的宣傳教育活動, 在全社會大力營造依法護管、 安全發展的輿論氛圍, 強化各類企業的法律意識和安全觀念, 全面提高群眾的安全防范意識及能力, 增強管道設施保護的自覺性。
(作者單位:西南油氣田公司,重慶市安監局)
《管道保護》2012年第 2 期(總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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