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定罪問題的思考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穆桂森 時間:2018-4-13 閱讀:
穆桂森
中石化勝利石油管理局綜治辦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把握對盜竊油氣資源破壞油氣設備的定性尺度,震懾犯罪分子, 成為當前面臨的一個亟需突破的問題。
定罪量刑決定著犯罪分子盜竊油氣資源的犯罪成本, 要實現(xiàn)定罪認識和犯罪構(gòu)成要件上的一致, 需要在具體實務中細化解釋, 消除分歧, 以便實現(xiàn)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tǒng)一。 從《刑法》和2007年“兩高”關于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解釋來看,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于公共安全, 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 行為人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必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經(jīng)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
從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看:
一是司法機關對“油氣設備”的定義認識有分歧。
司法解釋中“油氣設備”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氣生產(chǎn)、 儲存、 運輸?shù)纫兹家妆O備。 實踐中, 部分設備或設施, 例如防盜帽、 防盜箱、 套管卡子、 取樣閥門鎖等作為治安防范功能的附屬設備與生產(chǎn)中的油氣設備綁定在一起, 對這些物件或者設備進行破壞時, 是否屬于司法解釋中的“油氣設備”, 在劃定這些物件、 部件時, 各地司法機關認定不一致, 所以定罪上對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盜竊罪也就不一, 量刑差別比較大。大部分認定這些附屬設施不屬于易燃易爆設備,這些設備的有無對易燃易爆設備的正常運轉(zhuǎn)不影響, 如果做擴大解釋, 則可能產(chǎn)生錯誤。 個人認為認定是否屬于易燃易爆設備, 應將這些附屬設備區(qū)分為工業(yè)安全設備和治安安全設備, 雖然這兩種安全有些交叉, 但是在設備的定性上是可以區(qū)分開來的。
二 是 對 于 “ 公 共 安 全 ” 的 界 定 存 在分 歧 。
公共安全是指多數(shù)人的生命、 健康和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 主要憑借辦案經(jīng)驗來鑒定, 分歧較大。 不法分子盜竊油氣資源往往在野外, 周圍無居民和其他居所, 在認定上也就不能定位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而定為盜竊罪或毀壞財物罪。 如2011年6月, 被告人茍某伙同他人, 在某采油廠的輸油管線打孔一處, 并用管線引至事先租好的院子內(nèi)盜竊原油。 由于在村子院落內(nèi)屬于公共安全區(qū)域, 最后判處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又如被告人趙某在某單井盜竊原油時, 由于車輛打火引起著火, 法院認為油井的位置空曠, 沒有危害公共安全, 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最后判處盜竊罪。個人認為在公共安全的評估上可以采取由油氣專家、 安全環(huán)保專家、 普通民眾等組成的第三方評估機構(gòu)對行為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評估, 提供司法部門參考。
三是兩高解釋中“正在使用”對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和盜竊罪的界限的影響。
實踐中, 許多輸油氣管道在施工中或投產(chǎn)前 , 不 法 分 子 就 預 埋 盜 竊 油 氣 的 管 線 , 以 便日后盜竊油氣。 此種情形的定罪, 如果把“破壞”作為一個延續(xù)性動詞, 則可認定破壞易燃易爆設備, 如果作為一個非延續(xù)性動詞, 則只能認定為盜竊。 如果只是破壞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 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則以毀壞財物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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