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油氣管道與建筑物安全距離的規定
來源:《管道保護》雜志 作者:謝偉 時間:2018-7-2 閱讀:
謝偉
西部管道甘肅輸油氣分公司
按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規定,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的建(構)筑物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下面將管道日常運營管理中常見管道與建(構)筑物安全距離要求介紹如下:
1. 輸油管道:按照《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 50253-2003)第4.1.5條:埋地輸油管道與城鎮居民點或獨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離不宜小于15米;與工廠的距離不宜小于20米;與高速公路、一二級公路平行敷設時,距離公路用地范圍邊界不宜小于10米;三級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米。在日常管理中及時發現管道周邊的建設情況,按照法律和技術規范要求,與相關方進行協調,與管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2. 輸氣管道:按照《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 50251-2003)第4.2.1條規定:輸氣管道通過的地區,按照沿線居民戶數和(或)建筑物的密集程度,由小到大,劃分為四個地區等級,并依據地區等級做出相應的管道設計,一級地區,強度設計系數0.72,二級地區0.6,三級地區0.5,四級地區0.4。密度越大,設計系數越小,管道鋼材的等級越高、壁厚越厚,管道與附屬設施的安全性越高。輸氣管道規范中未給出明確安全距離要求,而是根據地區等級提高管道本質安全系數,確保管道可以通過。隨著管道周邊的不斷建設開發,使得管道原先通過的一二級地區變成了三四級地區,原有設計標準可能不能滿足現有安全需要,形成新的高后果區,增加管道安全運行的風險。
3. 管道與鐵路:按照《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 50253-2003)第4.1.5條管道與鐵路平行敷設時,距離鐵路用地范圍邊線3米以外,同時要符合《鋼質管道及儲罐腐蝕控制工程設計規范》要求。按照《交流電氣化鐵道對油(氣)管道(含油庫)的影響容許值及防護措施》(TB/T2832-1997)要求,管道與鐵路平行敷設時,滿足鐵路運行時,管道對地電壓容許值430V,同時管道接近側邊緣與管道外側帶電導體垂直投影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米。按照《鐵路工程防火規范》規定與鐵路平行埋設的油氣管道,與鄰近鐵路的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鐵路車站的防火間距應不小于50米。上述幾個標準的要求不一致,在具體實施中,相關方從不同角度考慮均有理有據,這就需要充分考慮不同的標準要求,找到各方都認可的方案,大大增加了協調難度。
4. 閥室周邊安全距離要求:按照《輸油管道工程線路閥室設計規范》(QSY1446-2011)第4.2.1條規定,閥室與架空電力線、通信線距離不小于1.5倍桿高,與民房距離不應小于30米。
5. 站場周邊安全距離要求:按照《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2004)規定,輸油(氣)站場根據油品儲存總量和天然氣生產規模分為一到五級站場,一般長輸管道站場為五級站場,與周邊居民房屋、工礦企業和鐵路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米;與高速公路距離不宜小于20米,其他公路10米。
6. 管道地區等級劃分:管道地區等級是管道在設計建設的重要劃分依據,同時也是管道日常管理中劃分高后果區的重要因素,重點管理的關鍵環節。
按管道沿線居民戶數和(或)建筑物的密集程度等劃分的等級,沿管道中心線兩側各 200m范圍內,任意劃分成長度為2公里并能包括最大聚戶數的若干地段,按劃定地段內的戶數劃分為四個等級。
一級地區:戶數在 15 戶或以下的區段;
二級地區:戶數在 15 戶以上、 100 戶以下的區段;
三級地區:戶數在100 戶或以上的區段,包括市郊居住區、商業區、工業區、發展區以及不夠四級地區條件的人口稠密區;
四級地區:系指四層及四層以上樓房(不計地下室層數)普遍集中、交通頻繁、地下設施多的區段。
目前技術標準存在交叉、不一致的現象,管道安全標準不健全,在解決具體矛盾時依據不充分,意見分歧大,增加協調難度。在實際工作中,管道安全保護距離的確定受到地形地貌、敷設方式、城市規劃等方面的影響,管道企業在與有關部門協調溝通中,迫切需要針對管道周邊建筑物、設備設施類型不同的情況,綜合考慮公路、鐵路、電力部門、通信等行業,制定科學合理的管道間距等標準,為更好地支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實施提供配套的標準規范。 ◢
2014年第5期(總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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