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保護法實踐過程中的難點探討
來源:《管道保護》2022年第5期 作者:謝廣金 時間:2022-10-8 閱讀:
謝廣金
北京管道陜西輸油氣分公司
管道保護法實施十多年來,管道沿線居民及各企事業單位的管道保護意識得到提升,管道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保護管道責任不斷增強,管道企業依法解決影響管道安全外部因素的能力顯著改善。作為基層管道企業及管道保護法的宣貫和執行者,親身體會到管道保護法實踐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主要有四個方面的難點。
一是執法不及時,執法難度大。自管道保護法實施以來,各市縣均設置或配置相關部門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但面對管道占壓、第三方施工、安全距離不足問題,企業向主管部門報告程序復雜,往往貽誤最佳管控時間,增大了更正和拆除難度。
二是處罰力度小,違法成本低。如在管道上方和近距離修建建(構)筑物,政府部門對違法者一般罰款200元至2000元。管道5米范圍內取土等危害管道的行為時有發生,管道企業也只能是制止教育了事,不能起到震懾和教育作用。
三是管道保護與城鄉建設矛盾突出。國家要求管好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區存量,嚴格控制人口密集型高后果區增量,與地方發展目標不一致。另外管道保護法第三十八條關于因維搶修造成土地損失應給予補償的規定,由于標準缺失,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漫天要價行為時有發生。
四是管道保護法宣貫不足。管道保護法的宣貫主體應該是政府和企業,現在完全成了企業行為,企業作為利益相關方,群眾認可度低,宣傳效果不佳,法律的權威性難以體現。
對于上述問題,我提出四點建議:
明確管道保護有關行政主體責任。建議對管道建設與城鄉規劃關系做出具體規定,或在城建規劃法規中增加管道保護條款,從源頭上防止管道安全隱患的產生。明確管道安全和保護的行政主體和法律責任,建立管道安全保護綜合執法機構,對于各類危害管道違法行為“零”容忍,依法處理。
建立管道保護政企合作機制。保障管道本體安全和高后果區公共安全離不開政府和企業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管道企業要盡到管道保護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內部管理,主動與政府部門溝通匯報,爭取理解支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監管、督查及處置職責,對企業自身難以排除的外部隱患,積極予以協調解決。
明確管道用地權利和補償方式。建議管道保護法規定管道企業依據民法典取得地役權的協商程序和補償范圍,使管道企業獲得用地權利,以平衡管道企業與其他土地權利人的利益。或將管道建設臨時用地性質改為永久征地一次性補償,補償標準與當地標準相銜接,從根上保障管道運營期間用地。
推動管道保護法的全面宣貫。政府立法和執法部門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特別是管道沿線群眾保護管道安全的責任意識,確保法律深入人心,提高維護管道安全的自覺性。政府和企業聯手對管道保護有突出貢獻的人員表彰獎勵,及時宣傳、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營造全社會同心協力保護管道的良好環境。
作者簡介:謝廣金,1986年生,工程碩士,工程師,2017年畢業于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現從事長輸管道管理工作。聯系方式:13772939949,55049819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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