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三方交叉施工協調引發的思考
來源:《管道保護》2022年第6期 作者:楊寧 萬寶山 時間:2022-12-20 閱讀:
楊寧 萬寶山
北京管道內蒙古輸油氣分公司
擬建水鏡湖公路項目與陜京四線天然氣管道在鄂爾多斯達拉特旗吉格斯太鎮溝心召村交叉。2020年7月內蒙古輸油氣分公司鄂爾多斯作業區巡檢發現交叉處道路施工,即主動聯系施工單位要求其前往當地能源局備案并對管道采取保護措施,但施工方沒有采納作業區建議,不聽勸阻繼續強行施工。為此,作業區多次向當地交通局匯報,分公司兩次致函當地能源局。直到2021年4月,由當地能源局出面協調雙方反復協商,終于簽訂了管道保護協議。
此事從最初發現到最終雙方簽訂協議,歷時8個月(其中有受疫情的影響),管道企業為此耗費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回顧這一段經歷,令筆者產生了許多思考。
一是要落實穿跨越管道等施工作業應事先進行申請的問題。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進行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要求第三方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且在開工前七日書面通知管道企業。但是,部分第三方施工企業或者對管道保護法缺乏了解,或者對法律缺乏敬畏之心,沒有主動提前與管道企業溝通,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請報備。多數第三方施工作業都是在巡檢時才發現的,從而增加了協調難度。而少數政府主管部門未能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使法律相關規定形同虛設,失去了意義。建議各級地方政府以相關部門、工程建設單位、大型機械手、管道周邊居民等為重點對象,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增進全民管道保護意識和法律素質。相關部門提升履職能力、責任意識,在接到申請時,立即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制定施工方案,簽訂管道保護協議。管道企業要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及時掌握施工信息,爭取提前介入,動態跟蹤,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
二是要依法依規處理好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系。管道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時,遵循后建服從先建原則并承擔由此增加的防護設施等費用。雙方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管道企業指派專門人員現場監督、指導對方施工。例如本文所舉的事例應依據《交通運輸部 國家能源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公路橋梁與石油天然氣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新建或改建公路與既有油氣管道交叉時,應選擇在管道埋地敷設地段,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過;受地理條件影響或客觀條件限制時,可采用橋梁方式跨越管道通過。采用涵洞跨越既有管道時,交叉角度不應小于30°;采用橋梁跨越既有管道時,交叉角度不應小于15°。在公路施工方與管道企業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由公路部門會同管道主管部門組織雙方協商解決。
三是要保障管道企業的用地權利。目前管道上方土地權屬復雜,管道用地權利不明確給管道保護工作造成很大困擾。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規定了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禁止危害管道的行為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距離要求。在實際執行時,由于管道建設為臨時用地,用地期限一過,管道企業即失去土地使用權。而第三方施工項目一般都采用征地方式,若管道企業要求其履行管道保護義務時,往往因土地使用權問題引發爭議,無法保障管道企業的合法權益。
建議管道保護法應明確管道企業的用地權利,在土地管理部門備案。政府主管部門應提前向建設和施工單位告知管道位置和管道用地權利,組織當事雙方簽訂管道保護協議。同時平衡管道建設收益與地方權益分配,減少因利益糾紛造成安全隱患。
作者簡介:楊寧,1989年生,鄂爾多斯作業區副主任,主要從事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聯系方式:13895195151,41369534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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