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氣管道高后果區識別管理問題談
來源:《管道保護》2022年第3期 作者:堯宗偉 時間:2022-5-27 閱讀:
堯宗偉
西部管道塔里木輸油氣分公司庫爾勒作業區
青島“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引起了各級政府和管道企業對輸油氣管道高后果區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GB 32167―2015《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全部6條強制性條款中有3條涉及到高后果區問題,分別就建設期、運營期高后果區識別及風險評價做出了明確規定。筆者在近10年高后果區管理工作中,發現因標準規范理解差異、現場情況掌握不全面等因素影響,造成了對同一油氣輸送管段高后果區識別結果存在偏差。表現在是否將其識別為高后果區,高后果區長度和分級判定,以及是否應該合并或拆分等方面。以下針對具體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管理建議。
1 問題分析
問題一:油氣輸送管道周邊采油井、采氣樹是否屬于高后果區?
根據《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規定,輸油管道高后果區管段識別分級表 1 d)中,“管道兩側各50 m內有高速公路、國道、省道、鐵路及易燃易爆場所等”;輸氣管道高后果區管段識別分級表 2 f)中,“除三級、四級地區外,管道兩側各200 m內有加油站、油庫等易燃易爆場所”,應識別為高后果區。
按照高后果區定義——管道泄漏后可能對公眾和環境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區域,一旦采油井、采氣樹等設施周邊管道發生泄漏導致著火爆炸,很可能造成采油井、采氣樹損毀使大量未經處理的油氣從地底冒出,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及巨大的財產損失。因此應將輸油氣管道周邊采油井、采氣樹納入高后果區管理。
問題二:并行管道壓氣站、輸油站周邊并行管段是否屬于高后果區?
例如不同時期建設的A、B兩條并行管道,并行間距20 m。A管道在某處有一座站場C,那么相對于B管道來說,C站即為管道50 m內的易燃易爆場所,B管道在C站附近管段D應識別為高后果區。但有不同觀點認為,若A、B管道同屬一家公司則不將D管段識別為高后果區。筆者認為,應將并行管道壓氣站、輸油站周邊并行管段納入高后果區管理。原因有二:一是滿足《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高后果區識別分級條件;二是并行管段即使同屬一家企業,但還是區別于站內工藝管道,發生泄漏著火爆炸事故時,一樣會對臨近的C站場內人員及設備造成損害,這個后果屬于“較大不良影響”。
問題三:輸氣管道與鐵路、高速公路及國道等近距離并行或交叉是否屬于高后果區?
如果輸氣管道穿越上述設施或近距離并行發生天然氣泄漏,行駛中的火車、汽車均是點火源,與空氣混合會引發閃爆,甚至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并導致交通線路中斷,因此應納入高后果區管理。
問題四:輸油氣管道與高壓電線交叉是否屬于高后果區?
這種情況應按照高壓電線的電壓等級、是否有備用線路、用戶規模及用戶類別等綜合分析進行識別。比如750 kV特高壓輸電線路與10 kV農業灌溉用電,有備用線路與沒有備用線路,下游用戶10萬人與只有三五戶人,給城市醫院供電與普通民眾生活用電,管道泄漏事故導致供電中斷的后果有明顯區別,應進行風險評估后確定。
問題五:輸油管道兩側各200 m內有聚居戶數在50戶或以上的村莊、鄉鎮等是否都識別為高后果區?
受風俗、地形等影響,管道沿線村莊、鄉鎮住戶聚居方式不一。以類圓形或長方形聚居的村莊、鄉鎮,滿足此條規則的管段應識別為高后果區,而以線形分布的村莊、鄉鎮,則不應識別為高后果區。
問題六:高后果區管段相互重疊或相隔不超過50 m時,是否一定作為一個高后果區段管理?
當兩段高后果區類型與級別一致時,應合并為一段高后果區管理。但兩段高后果區類型不一致,比如一段為環境敏感型,一段為交通設施型,因風險因素識別、管控措施均有較大差異,合并為一段高后果區管理容易帶來風險因素辨識不全、管理措施針對性不強等問題。
問題七:四層及四層以上樓房普遍集中的區域是否都是Ⅲ級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
關于四層及四層以上樓房普遍集中區域界定,有一種觀點認為,有三棟及以上樓棟即可認為是“普遍集中”。實際工作中,應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比如在廣東、江蘇等一些經濟發達省份的農村,一棟四層樓房大部分只居住一家人,若在管道潛在影響半徑內僅有三五棟這樣的樓房,聚居人數少,筆者認為不應將其納入高后果區管理。若同樣的四層及四層以上樓房位于工業發達地區的城郊或農村,如果作為出租房使用可能每棟居住數十人,就應該識別為Ⅲ級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
問題八:輸油管道與干旱地區季節性河流交叉是否識別為Ⅲ級高后果區?
誠然,河流交叉部位輸油管道一旦發生泄漏,后果滿足對“環境造成較大不良影響”識別準則。筆者所在西北地區地處內陸,屬溫帶大陸性半干旱氣候,管道沿線與多處季節性河流交叉。這些河流大多數時間沒有流水或水流寬度不足1米,每年僅有幾天水流寬度十數米或數十米。從交叉部位輸油管道泄漏后果、搶修難度等方面考慮,應與常年流水河流區域區別對待,將輸油管道與季節性河流交叉或近距離并行高后果區分級由Ⅲ級調整為Ⅱ級更合適。
問題九:“地形起伏較大”應如何判定?
《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規范》6.2.4規定:“當輸油管道附近地形起伏較大時,可依據地形地貌條件、地下管涵等判斷泄漏油品可能的流動方向,對表 1中c)d)e)f)的距離進行調整。” “地形起伏較大”未明確規定是以單位面積海拔差抑或是坡度大小來判斷。建議明確標準規定,便于識別人員基于地形調整高后果區識別范圍。
2 管理建議
遇到前五項問題類似的情況,如果高后果區識別中未將這些管段納入高后果區管理,也應將其放入“重點管段”管理。因為這些管段一旦發生泄漏,后果即使未造成“較大不良影響”,也一定比普通管段的泄漏后果嚴重得多。高后果區不等同于高風險,不應以其風險評價結果認為管段風險較低就將其從高后果區識別結果中剔除;同樣,也不應將高風險管段隨意加入高后果區。
對于七、八兩項問題,高后果區分級僅對統計分析及資源分配具備參考意義。基層管道管理人員不應過度糾結其級別,而應將每一段高后果區都作為轄區的管理重點制定針對性管理措施,真正將高后果區識別結果落實到安全管理工作中。
高后果區識別管理不是一次性的工作,而是一項根據管道周邊環境變化、周期性開展、持續改進的工作。識別完成后不應將識別結果束之高閣,而是要充分與高后果區風險評價、管道完整性評價及維修維護相結合,真正發揮高后果區識別結果的作用,為決策者提供可靠的數據支撐,使企業將有效的資源用到“刀刃”上,保障管道安全平穩運行。
作者簡介:堯宗偉,1987年生,工程師,畢業于電子科技大學,主要從事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聯系方式:0996-8777203,17168824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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